114年度司執字第84345號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住同上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住○○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
分公司之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路000號,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