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9171號
設台北巿中山區德惠街9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區○○街0號2樓之3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住○○市○○區○○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蔡英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債務人蔡英俊、蔡清安等2人為蔡英偉之繼承人,依法於繼承債務人蔡英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聲請就債務人蔡英偉 於
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之勞退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
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