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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9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994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卓士雄  
債  務  人  賴蘇淑貞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蘇游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蘇男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賴蘇淑貞、蘇游明珠、蘇男煌之保險、郵局資料,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賴蘇淑貞、蘇游明珠、蘇男煌住所分別係在屏東縣、高雄市楠梓區、雲林縣,有債務人賴蘇淑貞、蘇游明珠、蘇男煌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橋頭、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