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0030號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黃郁庭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河清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3 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
第三人人才天下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另查債務人於鳥松長庚醫院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號,均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