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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3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25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鳳章  住○○市○○區○○○路000號6樓 
相  對  人 
債務人   蕭正元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正雄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之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等資料,然相對人等分別設籍彰化縣溪州鄉及臺南市安南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