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4599號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莊玉燕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國祥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莊玉燕位於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聲請狀所示,
上揭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