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7984號
聲 請 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相 對 人
即債務 李亞玲 住○○市○○區○○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聲請人就
相對人對於昭和炒飯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
理 由
一、
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
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
聲請人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就相對人對於
第三人昭和炒飯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
上開法院移送本院,然昭和炒飯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
可稽。上開企業商行既為獨資商號,依
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