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8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76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林啓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富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8樓,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西甲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33元,債權人聲請狀載不足新臺幣1,000元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