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5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對人即債 泰勇通運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高霈辰
相對人即債 陳進茂、林滿珍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陳稘蒲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大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啓名
視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4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無擔保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
嗣除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泰勇通運有限公司、陳進茂、林滿珍、陳稘蒲、大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暨其債權額,均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
觀諸聲請人所提
上開更生方案,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
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但動產抵押權
迄本裁定當天(114年10月21日)尚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
可證,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本條例第68條規定,更生不影響有擔保之債權人之權利),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68條、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是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充說明: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4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