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
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清償成數「約17.75%」之記載,應更正為「約19.75%」。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