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請人即債 黃婉茹 住○○市○○區○○街0巷00弄0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郁軒
蘇稜詔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更生方案)。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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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清償金額:1,279,149元,清償成數100%。 2.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起至第71期。 第二階段:第72期還款期滿。 3.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 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有誤, 爰職權修正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4.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