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
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之清償成數「約56.43%」,應更正為「約55.46%」。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