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即債 何智惠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7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3月20日函,就債務人已繳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與相當於安達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之案款,以及保單
利害關係人為回贖所繳納之相當於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之案款等,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