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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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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聲請人即債  陳鼎嘉
務人               

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兼送  林煥洲  
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駱芷薇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車牌號碼:B**-***6號自用小貨車1995年8月出廠,下稱A車)乙輛、恒益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恒益公司)投資生育津貼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餘額0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存款0元、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存款0元,合計銀行存款0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719,122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1,008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國泰人壽函文、遠雄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其中A車,車齡逾31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恒益公司投資,依債務人陳報狀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自民國104年起歷年函文所示,恒益公司自104年8月1日起至116年1月21日暫停營業,無營業行為。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恒益公司現營業中,此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暨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恒益公司已停業逾11年,無營業行為,現值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生育津貼3萬元,債務人釋明已用於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現無餘額。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第99條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本院無從變價分配;銀行存款均0元,無財產價值,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1,008元,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9,357元(即依115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719,12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