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4號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均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詳見本院114年10月13日通知),本院
經查現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