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中租國際資融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洪芸榛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楊佳奇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林元斌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陳品卉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林永銘
權人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經本院調查現查無任何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資料(詳見本院114年10月15日通知),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