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4月8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發函行使撤銷權後辦理解約,解約金以檢送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