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
經查現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詳見本院115年1月9日通知),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