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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
聲請人即債  李燦德  
務人               

代  理  人  孫大昕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經本院調查現查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資料(詳見本院114年12月15日通知),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債務人仍應提出保單解約金到院,查,此部分已於114年12月15日通知中說明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建議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對於新修保險法之瞭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