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經本院調查現查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資料(詳見本院114年12月15日通知),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債務人仍應提出保單解約金到院,
惟查,此部分已於114年12月15日通知中說明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建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對於新修保險法之瞭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