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8號
○○ 號4樓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僅有一台中古機車,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並出具
切結書,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1月15日函,本院
經查現亦查無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務人於
聲請人前二年間帳戶入帳所得之款項,因無證據顯示債務人有隱匿,無得於清算程序處理,僅屬於是否應列計於本條例第133條規定「可處分所得」之免責審核計算範圍,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