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9號
債 務 人 蘇躍鴻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
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存款、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險契約,於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投保,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其中存款來源均為社會補助,且僅剩千餘元為債務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汽車車齡已22年認無變價實益,亦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是均不予變價;又遠雄人壽及部分南山人壽之保險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已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強制執行終止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新臺幣183,39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