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8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
切結書,本院
經查現亦查無其他財產,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