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1號
務人 1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1.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8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2.次查,依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於民國115年1月9日陳報名下無財產,並
切結。
3.
惟查,債務人稱清算財團無現金存款一事,顯不合理,詳見本院115年5月25日函。且債務人獲得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法律協助,理當清楚全部債務均應交由法院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集團式處理債務,不得私下處分財務或私人還款。但債務人
自認於108年起每月給付周文美新台幣(下同)2,000元
迄115年2月,此部分本院已於115年5月25日行使撤銷權,但債務人迄今未繳回。
4.因債務人收受
上開撤銷函後迄今未有任何還款表示,而本件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