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請人即債 薛淵流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蔡宗翰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陳護仁 住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241號6樓之1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清算事件所陳報之清單,均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
經查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