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6月2日函,就開始清算程序當時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凱基人壽2份保險契約,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加計其中一份凱基人壽
利害關係人以債務人名義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