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0號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本院
經查無任何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