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即債 陳正豐 住嘉義縣○○鄉○○○0000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P**-**1機車(西元2006年9月出廠)乙輛、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原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364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凱基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
可稽。其中機車,經本院
依職權調查,車輛牌照已遭嘉義區監理所一般報廢,且車齡近19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3,36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