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人即債  王武雄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4號裁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6月30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分別由利害關係人以債務人名義繳納等值案款以保留保單,以及由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