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對人即債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相對人即債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邦芳
相對人即債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蘇福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3號裁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
切結書,經本院調查結果,尚查無任何財產資料(詳見本院114年5月21日通知),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