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張嘉豪
權人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之陳報,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詳見本院114年7月24日通知),本院
經查查無其他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