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債 務 人 李芝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機車1輛、存款,查
非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戶,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外險僅為被保險人,且該保險亦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
陳報狀、機車估價單、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為機車及存款,機車市值經估價為新臺幣(下同)10,050元,與存款120元經債務人繳納到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