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請人即債 蔡金珠 住○○市○○區○○○路000號22樓之1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77號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價值之財產,經本院調查,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詳見本院114年7月1日通知),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