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7號裁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3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股票變價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1月18日具狀表示其債權係就學貸款,是來自全體納稅人的錢,與一般信用貸款不同,主張應較其他普通債權多受分配等語,
惟查,就學貸款並無特別法授予
優先債權性質,僅屬普通債權,法院並無裁量權可就同屬普通債權人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予特別優惠,且該主張顯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所揭示之重要原則「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權」有違,因此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主張顯屬無稽,
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