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務人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
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將
聲請人名下位於澎湖縣○○鄉○○○段0000號,澎湖縣○○鄉○○段0000號、2687號、2701號、2816號之持份土地變價,經管理人進行四次變價程序,第四次
拍賣底價已遠低於公告現值,仍無法拍定,顯見該土地因持份比例小且不點交,變價困難,
爰停止變賣,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本院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
債權總額
等情,於本表所列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