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光行銷股份
權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經本院調查現查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資料(詳見本院114年12月12日通知),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