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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異  議  人
聲請人即  簡瑋鋐即簡敏原
債務人             

代  理  人  顏子涵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欣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異議人就本件債權表編號5所載之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就債權表編號5有關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銀)對於異議人之保證債務,本金新台幣(下同)12,699,593元、4,579,154元、7,466,672元部分,相對人僅分別提出91、93年度之分配表,而未提出債權憑證釋明於該次執行後,再有中斷時效之事由,故相對人對於異議人之上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全部債權,應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聲明異議,請求均予以剔除云云
二、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6條、第1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異議人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開始清算程序,經受理後,於114年7月22日製作債權表送達異議人及各債權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5日收受後,於同年8月6日具狀為上開異議。然異議人之上開主張,就本金12,699,593元、4,579,154元、7,466,672元,經相對人依序提出本院㈠93年度執字第11597號(下稱系爭A債證);㈡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1號(下稱系爭B債證);㈢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2號等債權憑證(下稱系爭C債證)供本院審酌。又依上開債證所記載之歷次執行過程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並無異議人所稱無執行紀錄,且歷次執行間隔均未逾利息5年時效規定,是系爭債權表編號5所載之本金、其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全部債權,並未罹於時效而消滅,此有債權表、上開債證、紀錄執行紀錄表等影本、本院索引卡查詢單及案件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是異議人上開異議不足採信,爰不自系爭債權表剔除。準此,本件聲明異議,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系爭債權所載,異議人為連帶債務人,並保證人,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系爭系爭A債證之執行記錄
 ㈠本院88年度促字第71854號支付命令(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
  農會、聲請日88年10月28日、確定日88年11月24日)。  
 ㈡本院93年度執字第11597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3年3月4
  日、96年4月3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
 ㈢本院98年度執字第2214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8年3月4日、98年6月30日終結)。
 ㈣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3年2
  月21日、103年11月21日終結)。
 ㈤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706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4年11月12日,於105年6月30日終結)。
 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2232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9年6
  月5日、於110年3月26日終結)。
附表二:系爭系爭B債證之執行記錄
 ㈠本院88年度促字第71856號確定支付命令(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聲請日88年10月28日、同年10月28日核發)
 ㈡本院89年度執字第28254號(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聲請日89年8月14日、90年10月18日核發債證終結)。
 ㈢本院91年度執字第38492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1年9月4日、93年2月5日終結)。
 ㈣本院95年度執字第49661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5年8月4日、95年8月30日終結)。
 ㈤本院98年度執字第22140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8年3月日、98年5月12日終結)
 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1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3年2月26日、103年11月20日換發以華銀為債權人之債權憑證終結)。
 ㈦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7064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4年11月18日,105年6月30日因特拍未拍定而終結)。
 ㈧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234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10年6月8日、110年6月10日終結)。
附表三:系爭系爭C債證之執行記錄
 ㈠本院88年度促字第71855號確定支付命令(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聲請日88年10月28日、於同年10月28日核發)。
 ㈡本院89年度執字第28316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89年8月14
  日、90年10月10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
 ㈢本院91年度執字第3849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1年9月4日、93年2月5日終結)。
 ㈣本院95年度執字第49662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5年8月4日、95年8月30日終結)。
 ㈤本院98年度執字第22139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8年3月9日、95年5月12日終結)。
 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2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3年2月26日、103年11月20日換發以華銀為債權人之債權憑證終結)。
 ㈦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7065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4年11月12日,於105年6月30日因特拍未拍定而終結)。
 ㈧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2344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10年6月8日、於110年6月10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