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異 議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
異議人就
本件債權表編號5
所載之債權,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就債權表編號5有關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銀)對於
異議人之保證債務,本金新台幣(下同)12,699,593元、4,579,154元、7,466,672元部分,相對人僅分別提出91、93年度之分配表,而未提出
債權憑證釋明於該次執行後,再有
中斷時效之事由,故相對人對於異議人之
上開本金及其利息、
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全部債權,應已
罹於時效而消滅。
爰聲明異議,請求均
予以剔除
云云。
二、
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6條、第12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查,異議人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開始清算程序,經受理後,於114年7月22日製作債權表送達異議人及各債權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5日收受後,於同年8月6日具狀為上開異議。然異議人之上開主張,就本金12,699,593元、4,579,154元、7,466,672元,經相對人依序提出本院㈠93年度執字第11597號(下稱
系爭A債證);㈡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1號(下稱系爭B債證);㈢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2號等債權憑證(下稱系爭C債證)供本院審酌。又依上開債證所記載之歷次執行過程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並無異議人
所稱無執行紀錄,且歷次執行間隔均未逾利息5年時效規定,是系爭債權表編號5所載之本金、其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全部債權,並未罹於時效而消滅,此有債權表、上開債證、紀錄執行紀錄表等影本、本院索引卡查詢單及案件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稽。是異議人上開異議
不足採信,爰不自系爭債權表剔除。準此,本件聲明異議,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系爭債權所載,異議人為連帶債務人,並
非保證人,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㈠本院88年度促字第71854號支付命令(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
農會、聲請日88年10月28日、確定日88年11月24日)。
㈡本院93年度執字第11597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3年3月4
日、96年4月3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
㈢本院98年度執字第2214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8年3月4日、98年6月30日終結)。
㈣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3年2
月21日、103年11月21日終結)。
㈤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706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4年11月12日,於105年6月30日終結)。
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2232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9年6
月5日、於110年3月26日終結)。
附表二:系爭系爭B債證之執行記錄
㈠本院88年度促字第71856號確定支付命令(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聲請日88年10月28日、同年10月28日核發)
㈡本院89年度執字第28254號(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聲請日89年8月14日、90年10月18日核發債證終結)。
㈢本院91年度執字第38492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1年9月4日、93年2月5日終結)。
㈣本院95年度執字第49661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5年8月4日、95年8月30日終結)。
㈤本院98年度執字第22140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8年3月日、98年5月12日終結)
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1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3年2月26日、103年11月20日換發以華銀為債權人之債權憑證終結)。
㈦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7064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4年11月18日,105年6月30日因特拍未拍定而終結)。
㈧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234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10年6月8日、110年6月10日終結)。
附表三:系爭系爭C債證之執行記錄
㈠本院88年度促字第71855號確定支付命令(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農會、聲請日88年10月28日、於同年10月28日核發)。
㈡本院89年度執字第28316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89年8月14
日、90年10月10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
㈢本院91年度執字第38493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1年9月4日、93年2月5日終結)。
㈣本院95年度執字第49662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5年8月4日、95年8月30日終結)。
㈤本院98年度執字第22139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98年3月9日、95年5月12日終結)。
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8552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3年2月26日、103年11月20日換發以華銀為債權人之債權憑證終結)。
㈦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7065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04年11月12日,於105年6月30日因特拍未拍定而終結)。
㈧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2344號(債權人華銀、聲請日110年6月8日、於110年6月10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