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所陳報之財產,除代步之日常交通工具之機車一台,其他函查結果,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有解約金之保單,均未達可扣押標準,
非屬清算財團財產,詳見本院民國114年9月15日通知,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查無其他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