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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異議人即債  陳品瑑
務人               

代  理  人  陳靜娟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異議人就其執行清算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緣前依據債務人於清算事件之陳報,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雖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將原屬清財團財產給付他人,屬於本條例第20條之得撤銷行為,已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前均未表示欲繳回款項(詳見本院114年9月2日通知函),因此本院於當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二、查,債務人於114年10月13日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提出異議,表示願意繳回新台幣(下同)15萬7,500元。因此本清算程序有繼續進行之必要,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