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異議人就其執行清算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緣前依據
債務人於清算事件之陳報,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雖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將原屬清財團財產給付他人,屬於本條例第20條之得撤銷行為,已於法定
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前均未表示欲繳回款項(詳見本院114年9月2日通知函),因此本院於當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二、
惟查,債務人於114年10月13日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提出異議,表示願意繳回新台幣(下同)15萬7,500元。因此本清算程序有繼續進行之必要,
爰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