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嗣後於同年10月1日以無財產可分配為由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但債務人
異議表示願意繳回部分案款,本院
乃於同年月11月4日裁定撤銷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
合先敘明。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4日函,就債務人繳納之案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