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李佳珊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車牌號碼:
N**-***0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20年8月出廠)乙輛(下稱A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26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存款102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存款66元、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存款27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存款5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存款350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3,737元、6,509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45,386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85,200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喜翊有限公司(下稱喜翊公司)投資,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債務人
陳報狀、
切結書、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陳報狀、南山人壽陳報狀、南山人壽函文、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凱基人壽函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
暨所檢附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14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在卷
可稽。其中A車,
車齡逾5年,殘餘價值過低,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各銀行存款,均
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富邦人壽、凱基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729元(即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屬健康保險,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
喜翊公司投資,依債務人陳報狀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年8月4日函所示,喜翊公司114年1月至同年6月之營收均為0元,債務人於清算開始時(即114年6月11日)已無
持有喜翊公司股份,持股為0股,現值0元,
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經本院函詢
債權人表示意見,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此有本院114年9月4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76號函、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
在卷可稽。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