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務人
代 理 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選任王婷儀律師為管理人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選任王婷儀律師為附表所示動產之
訴訟代理人。
惟查,其他
繼承人
嗣後具狀向本院表示,該
不動產非屬債務人
公同共有之財產,前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與
非訟事件。因此,前開選任管理人之裁定已不適當,應予廢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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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區灣愛段470地號、470-1地號、470-2地號, 暨其上896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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