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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請人即債  陳偉如
務人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西元1989、1997、2012年出廠之車輛各一輛及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169,854元,另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依公會通報系統分類係屬健康險不得強制執行,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有債務人陳報狀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1989及1997年出廠汽車車齡已逾20年,認無變價實益,另2012年出廠車輛據第三人陳宏吉表示係借債務人名義登記並出具切結書為憑,故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解約款共計新臺幣16985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