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春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相對人即債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
車牌號碼:1**-**S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07年4月出廠,下稱A車)、車牌號碼:H**-**8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1997年8月出廠,下稱B車)、車牌號碼:A*-***8號機車(下稱C車)各乙輛、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戶內存款新臺幣(下同)6,29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存款2,205元,合計存款8,495元,此有債務人
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
可稽。其中A車,
車齡逾18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B車,車輛牌照已繳銷,車輛損壞嚴重,且車齡逾28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C車,查無車籍資料,車輛損壞嚴重,已辦理停駛,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8,49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