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鄭璟浩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尚有
債務人因母親死亡所繼承遺產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林園分公司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予追加分配,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調查筆錄、債務人
陳報狀、死亡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郵局函文等在卷
可證。前開款項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
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