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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界興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陳宗緯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5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因信託移轉於相對人,並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界興、陳宗緯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3,250,000元。案外人陳界興、陳宗緯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大寮
山子頂
   
2478-8

29

全部
 
高雄
大寮 
山子頂 
    
2478-30

8  
全部


3
高雄
大寮
山子頂

2478-31

14
全部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277
山子頂段2478-8、2478-31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32.38
二層:23.8
合計:56.18

全部

 
文化路文明巷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