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立林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暨其上4194、4195、4196、4197、4198、4199、4200、4201、4202、4203、4204、4205、4206、4207、4208、4209、4210、4211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釋明附表土地座落地號14121是否誤載。
三、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建號不完整,只至4209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