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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葉元昌  
相  對  人  劉浩誠  


            劉鎧瑋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張瓊文於㈠民國104年12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借款之擔保,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2月17日,㈡民國106年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借款之擔保,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5,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月1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劉浩誠於㈠民國106年1月11日邀同案外人張瓊文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439萬元、430萬元,㈡於民國85年2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張瓊文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其所有抵押不動產應由其配偶及子即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共同繼承。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苓雅
成功
   
301

5,005

劉浩誠
200000分之531
劉鎧瑋、劉浩誠公同共有
200000分之531

高雄
苓雅 
成功 
    
301-3

20  
劉浩誠
200000分之531
劉鎧瑋、劉浩誠公同共有
200000分之531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539
新田路358號二十三樓
鋼骨構造
41層樓房
二十三層:249.08
合計:249.08
陽台:15.27
雨遮:32.38
劉浩誠1/2
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1/2
成功段301地號
備註:共有部分:成功段2697建號,面積39,87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5
        (含停車位編號20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20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2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2518
新田路378號
鋼骨構造
41層樓房
一層:9.15
合計:9.15

劉浩誠
200000分之531
劉鎧瑋、劉浩誠公同共有
200000分之531
成功段301地號
備註:共有部分:成功段2697建號,面積39,87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