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浩誠、張瓊文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
暨其上2518、2539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被
繼承人張瓊文(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張瓊文
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張瓊文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五、陳明
本件確切之相對人為誰,若有變更,並應提出變更後之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