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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馮倫寬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多得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4年2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案外人多得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林忠賢、黃詩婷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共同簽發本票乙紙,內載金額5,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4年4月27日。屆期經聲請人提示僅獲部分支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4年7月2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多得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表示均有按約定期限清償,僅最近一期因故稍晚數日匯款,並無拒絶還款之意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對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之事實既無爭執,請准許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相對人既有未依約清償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債務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新興
大統
二   
913

1,674
10000分之147

高雄
新興 
大統 
二    
913-6

305 
10000分之147

高雄
新興
大統
913-7

265
10000分之147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626
大統段二小段91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樓房
十三層:89.96
十四層:71.93
合計:161.89
陽台:34.9

全部
新田路83號13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大統段二小段2627建號,面積4,129.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