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端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地號
暨其上695、696、712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案外人謝明秀、林亞璇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案外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